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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麻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19〕249号

被告人麻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住******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凌晨1时许,洛龙公安分局民警王某某等人依法出警至洛阳市******处置洛龙区****小区保安与业主打架事件。在****急诊室,麻某某(打架业主的朋友)、杨某某阻挠出警民警对打架业主的询问调查,后携带剪刀到打架保安所在病房对保安进行言语威胁,民警王某某对麻某某、杨某某二人进行劝阻带离。在医院电梯轿厢里民警发现杨某某携带剪刀,在对杨某某依法进行搜查的过程中,麻某某采取踹电梯轿厢墙壁等方式对民警的搜查活动进行暴力阻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 证人证言;3.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监控截图、谅解书等书证;4.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暴力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俏俏

检察员:陈西远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起诉书一式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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