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麻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现住鄠邑区**镇**村**组,农民。2012年9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2月15日,因妨害公务被抓获,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7时许,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祖庵派出所民警冯某某、尹某某带领辅警黄某某在西安市鄠邑区祖庵镇街道渝香人家川菜馆处警,被告人麻某某辱骂民警并拿起身边的椅子将民警冯某某右手食指皮肤砸伤,在民警制服麻某某的过程中,麻某某辱骂民警并对民警拳打脚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前科、持械妨害公务,致民警受伤、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苟常平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麻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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