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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麻某某容留卖淫案)_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麻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镇**路**号**幢**单元**室,家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镇**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麻某某利用其开设的**足浴店(上高县**小区*栋*单元*楼店面)的便利条件,容留卖淫女袁某某、曾某某在其租赁的该足浴店所在单元五楼套房内从事卖淫活动,期间卖淫所得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双方约定,每次卖淫所得被告人麻某某抽取30%作为提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袁某某、曾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指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麻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国安

检察官助理:晏建平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麻某某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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