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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麻某某强奸案)_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4〕18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宝鸡市金台区********号。2014年8月2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2日凌晨3时许,李某某酒后搭乘被告人麻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欲前往本市万利酒店。麻某某趁被害人李某某醉酒昏睡之际,将李某某带至本市金台区北坡广场北侧卧龙亭,后采取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民币100元等物证;

2.抓获经过、门诊病历等书证;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物证鉴定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宏博

2014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麻某某现羁押于金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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