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915号
被告人麻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41997********,壮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日23时许,被告人麻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后两人另案处理)与朋友林某某、何某某在本市凤岗镇黄洞村林积为厂门口一空地吃宵夜。期间因琐事与被害人舒某某等人发生争吵并引起打架,致舒全身多处受伤。作案后,黄某某、麻某某逃离现场,李某某被舒某某等人控制。2020年1月15日3时许,民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将麻某某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舒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书,户籍材料等书证,何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舒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麻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麻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麻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帅
2020年4月2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麻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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