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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麻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麻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521221957********,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4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27日19时25分许,被告人麻某某因停车问题在横县中医院和被害人蒙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麻某某用双手将蒙某某摔倒在地上,蒙某某仰面倒地时麻某某身体亦摔倒,其身体压在蒙某某身上,之后麻某某双用拳头又打了蒙某某脸部两拳。麻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致蒙某某腰椎压缩性骨折,左侧肋骨骨折,鼻子受伤。经鉴定,蒙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温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麻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7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余卓

2019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麻某某现居住在家。

2. 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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