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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麻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麻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自述系杭州**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2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同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30日至2月2日,被告人麻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酒店内,在被害人林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林某某手机支付宝转账的方式,窃得林某某银行卡内人民币49万元。

2、2018年11月25日至11月28日,被告人麻某某在杭州市临安区**镇**村其奶奶家中,在被害人林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林某某手机支付宝、微信转账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银行卡内的人民币6.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账户交易明细;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王某某、毛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音、视频、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霞

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1、被告人麻某某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卷宗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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