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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麻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事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麻某某,男, 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4********,苗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花垣县,住花垣县**镇**村**组。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花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保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麻某某案发前系“保靖县**公司”的一名工人。2020年5月29日下午,麻某某驾驶该公司的农用拖拉机往公司的车间运送用于工业生产的硫酸,当其驾车来到老铸型车间时,看见车间最里面放有若干块阳极板,麻某某便想通过拉吊这些阳极板来修复老机修车间内行车的钢丝绳。麻某某便喊来了工友麻某乙,叫其帮忙将阳极板装上拖拉机,待阳极板都装上拖拉机后,麻某某便驾车来到了老机修车间。后麻某某在老机修车间修理行车时,便临时起意,欲将阳极板卖掉换钱。麻某某便将阳极板用拖拉机运至保靖县**处,并联系了货车司机徐某某,雇请了徐某某驾驶货车将阳极板运至了吉首市火车站附近的“****金属回收站”,并以每吨14000元共6.1吨,卖给了该回收站的老板黄某某。经鉴定,被盗阳极板价值196680元。案发后,麻某某主动追回了自己盗窃的阳极板,并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阳极板合同及发票、指认现场照片;2.证人麻某乙、徐某某、黄某某、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查笔录;7.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966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麻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麻某某系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清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麻某某现羁押于保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5页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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