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麻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84********,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麻某某到崇左市江州区金龙湖东面岸边,用老虎钳将**股份有限公司装置在金龙湖岸边尚未通电使用的240米路灯电缆线剪断后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3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麻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麻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麻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亭静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麻某某现羁押于崇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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