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794号
被告人麻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519**********,土家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县**镇**街**号,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0日逮捕。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底,被害人左某某在龙岗区宝龙街道**工厂上班时认识被告人麻某某,后两人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并居住生活在了一起,同居期间两人在生活上没有分彼此,麻某某获悉左某某手机**密码、银行账户等信息。3月10日,麻某某称要玩游戏为名借用左某某手机操作,左某某下班回来,麻某某称其拿了左某某的钱,左某某得知麻某某拿了出租屋里的2000多元现金和**里的5000多元钱,因为当时左某某考虑到两人要结婚,就没有追究。2020年4月7日,两人因一些琐事吵架,次日分手。在4月15日,左某某查看中国**银行卡时,发现中国**银行卡当天被转走了4000元,转账信息显示是通过**快捷方式转到麻某某**里,遂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2.书证: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玮
检察官助理 张美英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麻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认罪认罚具结》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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