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一部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麻某甲,曾用名麻某乙,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2291976********,苗族,小学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3年6月25日、2014年8月4日、2015年5月11日、2016年8月3日、2019年6月17日被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2月5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甲涉嫌盗窃罪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7时许,被告人麻某甲窜至本县**街道**附近,从被害人张某某的外衣口袋盗走苹果X手机一部,随后逃离现场。经桃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被盗手机价值264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麻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监控视频、微信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甲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麻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晴文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桃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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