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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麻某某盗窃案)_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岐检刑诉字(2014)第103号

被告人麻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0323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岐山县**镇**村**组**号。2009年6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岐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4月13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岐山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岐山县看守所。

本案由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13日,被告人麻某某窜至岐山县蔡家坡七0二厂生活区**号楼,盗窃杨某某停放在该楼3单元楼外东侧窗户下的蓝色力帆125型跨骑两轮摩托车一辆,价值3180元,后销赃获款500元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麻明辉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麻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岐山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黄丽萍

  二0一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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