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麻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麻某某,男,1996年****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暂住句容**开发区**自然村**号(户籍所在地徐州市铜山区********号)。被告人麻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日至16日凌晨,被告人麻某某采用卡片开门的方式,先后8次进入句容**开发区**自然村**号被害人胡某某经营的**超市内,窃得现金、香烟、槟榔等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594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 2020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麻某某在**超市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50元、玉溪香烟1条、红钻口味王食用青果槟榔1包、金钻口味王食用青果槟榔1包。合计价值人民币395元。

2.2020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麻某某在**超市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00元、金钻口味王食用青果槟榔1包。合计价值人民币120元。

3.2020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麻某某在**超市内窃得现金人民币200元、红钻口味王食用青果槟榔1包、金钻口味王食用青果槟榔1包。合计价值人民币235元。

4.2020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麻某某在**超市内窃得现金人民币400元、利群香烟1条、红钻口味王食用青果槟榔1包、金钻口味王食用青果槟榔1包。合计价值人民币635元。

5.2020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麻某某在**超市内窃得红钻口味王食用青果槟榔1包、金钻口味王食用青果槟榔1包。合计价值人民币35元。

6.2020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麻某某在**超市内窃得现金人民币200元、金钻口味王食用青果槟榔1包、金风玉露食用青果槟榔1包。合计价值人民币249.5元。

7.2020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麻某某在**超市内窃得现金人民币700元、金钻口味王食用青果槟榔1包、脉动维生素饮料1瓶。合计价值人民币724元。

8.2020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麻某某采用插卡开门的方式在**超市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40元、金钻口味王食用青果槟榔1包、金风玉露食用青果槟榔1包、川人小品古法琥珀豆干2包、哇哈哈营养快线饮料1瓶。合计价值人民币200.5元。

案发后,被告人麻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扣押的利群香烟4包、金钻口味王食用青果槟榔3小袋、红钻口味王食用青果槟榔2小袋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人民币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胡成士的陈述;3.被告人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句容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由句容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6.由句容市公安局提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麻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美菊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222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