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知产刑诉〔2019〕198号
被告人麻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4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北京**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2月28日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麻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麻某某及其丈夫李某某(另案处理)在北京市大兴区经营北京**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过程中,从北京**甲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乙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0多份,税款数额共计123万余元,并申报抵扣。案发后,已补缴税款。
二、2016年12月,被告人麻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从北京**甲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转账帮助,虚开的税款数额共计14万余元。
被告人麻某某于2019年2月28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税务稽查情况说明、发票认证抵扣记录、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2.证人李某某、司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麻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曹妍霞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麻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55296****,保证人邹某某,电话13581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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