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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麻某某诈骗案、周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公开版)_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7年8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7231997080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住平舆县*****村,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8月10日经传唤到案,次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台前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2年6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92062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区,住**区**街道**社区***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16日被抓获到案,次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台前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事实一:2019年7月21日至7月30日期间,被告人麻某某以赌博盈利为由,诱使台前县打渔陈镇马街村的被害人刘某某,在其提供二维码下载的“中福彩”APP中下注赌博,麻某某等人以控制输赢结果及限制提现的方式,诈骗被害人刘某某269.012万元。经查,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8月25日期间,被告人麻某某受缪某某、赵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的雇佣,在菲律宾太阳谷地区利用网络实施诈骗。

事实二:2019年8月3日至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受缪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雇佣,在菲律宾太阳谷地区利用网络在社交软件中发送用于诈骗的“中福彩”APP二维码等信息,获利两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林某、余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麻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麻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麻某某、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学恒

检察官助理:陈家兴

20201216

附:

    1.被告人麻某某、周某某现被羁押于台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换押证》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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