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二部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麻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200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乡**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后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麻某某在网上冒充女性和被害人李某某处男女朋友关系,以住酒店、订机票、信用卡套现等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等地,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其转账人民币10万余元。
被告人麻某某于2020年5月8日在北京市**区***镇****区**号楼*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随身携带的手机和银行卡被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扣押笔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腾讯公司提供的微信交易记录;5.其它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麻某某家属已向被害人李某某退还人民币11.3万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滔
检察官助理:陈希娟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麻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北京市**区***镇*****区**号楼***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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