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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麻某某诈骗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麻某某,女,1978年3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苗族,小学肄业,无业,住**省**土家族*族**州**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期间因结伙作案,于2019年12月1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延长拘留至三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郭某某、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被告人麻某某冒用龙某某的身份经**省**市**镇居民成某介绍与**省*市**镇**村村民李某某相亲,在收取78000元彩礼钱后二人登记结婚。2015年10月,麻某某以要与李某某之兄李某某结婚为由骗得李某某离婚后,编造理由离开并失联。

2016年3月,被告人麻某某继续冒用龙某某的身份经**省**市**村民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介绍,在**市火车站附近与**县**镇村民张某某的儿子张某相亲,在张某某支付62800元彩礼钱和6000元媒人费后,麻某某与张某回到**县**镇家中举行婚礼。2016年5、6月,麻某某编造理由离开并失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  卓

检察官助理:张宏哲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麻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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