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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麻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麻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72********,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南宁市江南区**镇**村**号。2018年8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患*****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于2018年8月8日对其取保候审,因其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2019年11月4日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6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改变管辖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6日将该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6日12时许,黄某某联系被告人麻某某购买10克海洛因,二人商谈好交易价格为3800元,随后,麻某某自行出资购买了两包毒品海洛因。同日18时许,麻某某赶到南宁市西乡塘区唐山路**号**栋黄某某住处楼下准备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民警当场从麻某某驾驶的电动车车底夹层内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2包(共净重17.05克)。经鉴定,从查获的海洛因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开户信息、通话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阮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

6.现场抓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违反我国毒品管制制度,贩卖毒品海洛因17.0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彦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麻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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