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麻某甲、吴某某等4人非法拘禁案)_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麻某甲,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92********,苗族,大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凤凰县******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28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83********,苗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凤凰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28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麻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86********,苗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凤凰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麻某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76********,苗族,初中文化,个体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凤凰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甲等4人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麻某甲、麻某乙、麻某丙与被害人杨某甲等人在凤凰县**镇**寨龙某某经营的轮胎店打牌,麻某甲自述输了9万元,麻某乙自述输了27000元,麻某丙自述输了3000元。麻某甲怀疑杨某甲打牌出老千,遂联系其朋友刘某某并与刘某某一起到吉首找人查看当晚使用的扑克牌,经查看确认扑克牌有问题后,麻某甲决定找杨某甲退钱,因考虑到杨某甲不一定愿意退还,便决定等现场抓到杨某甲打牌出千后逼迫对方退钱。没过两天,麻某甲便邀杨某甲等人在凤凰县**镇**酒店杨某甲的汽修店打牌,但杨某甲没打多久就离开了。

2020年2月4日上午,杨某甲邀麻某甲打牌,并约在龙某某的轮胎店进行,当天下午麻某甲在前往途中电话联系麻某乙告知杨某甲打牌出老千的事情,并喊麻某乙到龙某某轮胎店来。开始打牌没多久,麻某甲便发现杨某甲使用特制扑克牌作弊,遂将杨某甲喊到店外要杨某甲退钱,杨某甲承认使用作弊工具,但以没钱为由予以拒绝,二人发生争吵。在轮胎店内的杨某乙、麻某乙等人听到声音出来后,麻某甲说了杨某甲打牌出老千的事情,麻某甲、麻某乙、杨某乙便要杨某甲退还各自输掉的钱。因杨某甲不肯退钱,而杨某乙急着回**镇有事,麻某甲、麻某乙、杨某乙便叫杨某甲上车一起去**镇。在前往**镇过程中,杨某甲给杨某乙退还了8000元。到达**镇后,杨某乙有事先行离开,麻某甲、麻某乙、杨某甲在**镇上宾馆开了房间。19时许,麻某甲、麻某乙带杨某甲前往餐馆吃晚饭,在**镇一家餐馆门口,麻某甲碰到同村的被告人吴某某,在二人交谈中,杨某甲以上厕所为由趁机逃脱。吴某某见状向麻某甲询问事由,麻某甲将要债及杨某甲逃跑的事情告诉了吴某某,吴某某决定与麻某甲、麻某乙一起去找杨某甲。在**镇找寻未果后,三人决定前往凤凰县城寻找杨某甲,遂由麻某甲联系杨某乙开车来接,同时麻某乙电话联系麻某丙告知事情经过,并叫麻某丙一起到凤凰汇合。杨某乙驾驶车辆与麻某甲、吴某某、麻某乙到达凤凰县**镇**寨加油站时,发现杨某甲的汽车停放在加油站,但未看到杨某甲本人,在麻某丙前来汇合后,麻某甲安排麻某丙、麻某乙在加油站看守杨某甲的汽车,防止杨某甲回来驾车逃跑,麻某甲、吴某某、杨某乙驾车前往**酒店旁杨某甲经营的汽修店找杨某甲。当晚23时许,发现杨某甲在汽修店后,麻某甲立即下车冲过去对着杨某甲踹了一脚,在二人争吵中,吴某某冲过去一把将杨某甲推倒在地,并对着杨某甲打了一耳光,随后吴某某捡起地上的砍柴刀对着杨某甲。麻某甲见状上前拉吴某某并将杨某甲带上车,由麻某甲驾车前往**寨加油站。到达加油站后,杨某乙先行离开,麻某乙、麻某丙二人上车(麻某甲坐在驾驶位置,麻某乙坐在副驾驶位置,吴某某、麻某丙坐在后排座位两侧,杨某甲坐在后排中间位置),麻某甲驾车往**桥方向行驶,在行车途中,因杨某甲言语激动,吴某某打了杨某甲两耳光。到**桥附近,麻某甲将车辆停在路边,并要求杨某甲联系家人退钱,杨某甲家属到达凤凰后,双方约在**寨加油站碰面。2月5日凌晨3时许,杨某甲的妻子彭某甲、岳父彭某乙到达**寨加油站,经与麻某甲、麻某乙、麻某丙等人协商,杨某甲家属同意向麻某甲等人退还12万元,双方达成共识后,麻某甲让杨某甲与彭某甲等人驾驶一起离开,杨某甲的车辆继续留在加油站。2月5日12时许,彭某甲向文艺支付了9万元现金,向麻某乙微信转账了3万元。事后,麻某甲拿得9万元,麻某乙拿得27000元,麻某丙拿得3000元。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麻某甲被凤凰县公安局传唤到案,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吴某某、麻某乙、麻某丙被凤凰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户籍资料、麻某乙微信转账记录、薛元华微信账单、麻某甲银行流水、微信账单、龙某某银行流水、微信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乙、彭某甲、薛某某、田某某、龙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麻某甲、吴某某、麻某乙、麻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6.其他证据:情况说明、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麻某甲、吴某某、麻某乙、麻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甲、麻某乙、麻某丙为索取债务,伙同被告人吴某某强行扣押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麻某甲、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麻某乙、麻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麻某甲、吴某某、麻某乙、麻某丙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害人存在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政华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麻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凤凰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822954****;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凤凰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667043****;被告人麻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凤凰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590743****;被告人麻某丙现取保候审于凤凰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8774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