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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麻某甲故意伤害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533号

被告人麻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6********,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委,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18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麻某甲持刀到被害人李某甲家中,将被害人李某甲的胳膊砍伤,后经平舆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甲所受损伤达轻伤二级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断刀片、刀片照片;

2书证有户籍证明,申诉状,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现场方位绘图,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医院CT检查报告单,医院诊断证明书、病历续页、病人住院预交收款收据,鉴定意见告知笔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鉴定结论笔录,电话单,前科查询,情况说明,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同意重新鉴定告知书;

3证人赵某某、李某乙、麻某乙、麻某丙、闫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麻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使他人受伤为轻伤二级程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成

郭美丽

2018年9月20

附:

    1.被告人麻某甲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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