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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麻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麻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41978********,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乡**村**。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7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四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麻某甲与麻某乙(已判决)、“老某某”、龙某某、“小某某”(以上三人真实姓名不详)共五人经密谋后,驾驶一辆白色五十铃货车前往四会市**镇**工业园**公司厂房内盗窃,在将294.6KG储氢合金半成品(经价格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0887元)搬到公司围墙外,将622.4KG储氢合金半成品(经价格认定,价格为人民币44128元)搬到车间外后,因被**公司的保安员发现遂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麻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麻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芳

2020年3月24日 

附:

1.案卷材料叁册、散件一份共肆页随案移送。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叁份、换押证壹份;

3.被告人麻某甲现羁押于四会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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