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职检刑诉〔2019〕1064号
被告人麻某甲,曾用名麻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3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28日下午,被告人麻某甲窜至郑某某的民房内,将房客被害人罗某某放在大门内的一辆红色立马牌电动车推出大门后,骑至南三环长安路立交附近以400余元销赃,所得赃款被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2、2018年6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麻某甲窜至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何家营村四组一民房内,将被害人彭某某放在大门内的一辆爱浪牌电动车推出大门后,骑至南三环长安路立交附近以260余元销赃,所得赃款被用于购买毒品并吸食。
3、2018年7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麻某甲窜至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何家营村一民房内,将被害人何某某放在院内的一辆红色绿驹牌电动车推出大门,后骑至南三环长安路立交附近以300元销赃,所得赃款被用于购买毒品并吸食。经西安市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绿驹牌电动车价值26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处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破案经过证明、户籍证明;2、被害人罗某某、彭某某、何某某的报案与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西安市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书;5、监控视频截图、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卫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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