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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麻某甲聚众斗殴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检公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麻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88********,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5日被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4日向靖西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靖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于2019年9月1日退补,同月31日补回),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18日至9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5日,靖西市**镇**村**屯村民驾驶车辆途经**村**屯时被该屯村民拦车索取过路费,**村**屯的被告人麻某甲等人通过微信群传播上述情况并召集同屯青年前往**村**屯进行报复。同日22时许,被告人麻某甲和杨某甲、杨某乙、农某甲、丁某甲、麻某乙、农某乙、卢某甲、农某丙、农某丁、周某某、农某戊、丁某乙、杨某丙、农某己、黄某甲、覃某某、卢某乙、杨某丁、黄某乙、黄某丙(均已判刑)等人分别携带砍刀、钢管、木棍等工具到**村**屯屯头后,与**村**屯村民互扔石块、鱼雷,并互相追打、冲击,致使**村**屯村民陆某某受伤,陈某甲、黄某丁的车辆以及陈某乙、黄某戊家的门窗受损。在斗殴过程中,杨某乙、杨某甲、农某甲、丁某甲、麻某乙等人在**村**屯屯头附近一处山脚下的田地里见到该屯村民王某某之后,先后持钢管、木棍击打王某某头部、背部等致其受伤在地。后民警赶到现场控制杨某甲等人,**村**屯村民农某庚等多名妇女(均另案处理)围堵民警阻挠执法,致使数名同案人趁机逃脱。

被害人王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系被钝器击打头部所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陈某甲汽车损坏修复价格为人民币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刀具、钢管、棍棒;2.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3.农某辛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陆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麻某甲以及同案人杨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6.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甲为图报复,召集他人参与斗殴,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隆振中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麻某甲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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