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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麻永龚盗窃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东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麻永龚,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2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捕前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11日被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8月13日被逮捕,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永龚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10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凌晨左右,被告人麻永龚驾驶一辆平时用来拉鸡粪的唐骏欧玲牌小型白色农用货车,窜至张家口市桥东区姚家庄镇西榆林村南面一仓库附近,使用其车内液压钳将该仓库北墙一窗户护栏剪断,进入仓库内,将杨某某、许某某、白某某等人存放在该仓库内正处于运行状态的150台翼比特E9.2比特币矿机用该车盗走,存放在其经营的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姚家庄镇榆林开发区的农夫果园养鸡场内,后听郝某某说公安正在调查此事,麻永龚害怕被公安机关查处,遂将该货车及车内131台翼比特E9.2比特币矿机转移至其姑父张某某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榆林开发区的院子内,期间麻永龚曾将部分翼比特E9.2比特币矿机在郝某某的仓库内运行。经鉴定,该150台翼比特E9.2比特币矿机共计价值292500元。公安机关现已将134台翼比特E9.2比特币矿机发还给被害人,剩余16台暂存放于暂放于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涉案财物保管室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的翼比特E9.2矿机照片及液压钳、钳子、手锯、一辆白色小型货运汽车等作案工具照片

2.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购销合同、收据、情况说明、矿机运行状态记录截图、翼比特矿机管理界面截图、BTC矿池用户面板界面截图、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等书证;

3.证人于某某、张某某、靳某某、麻某某、马某某、郝某某、白某某、许某某、梅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麻永龚的供述与辩解;

6.张家口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8.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麻永龚手机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永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150台翼比特E9.2比特币矿机,价值人民币29250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少龙

助理检察员:吕英杰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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