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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麻玉龙盗窃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麻玉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200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7月因犯抢夺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7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与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原判刑罚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7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玉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麻玉龙来到西安市雁塔区赛格国际购物中心西门附近伺机盗窃,后趁被害人郭某某不备,从被害人上衣口袋内盗得“苹果”牌6型手机一部,并迅速逃离现场。被告人麻玉龙已于2020年1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赃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监控截图等;

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麻玉龙的供述;

4.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麻玉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玉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被告人麻玉龙具有以下量刑情节:累犯;坦白。故建议对被告人麻玉龙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琼英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麻玉龙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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