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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麻翠兵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刑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麻翠兵,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41963********,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花垣县人,住花垣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花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花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花垣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花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翠兵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花垣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花垣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4月1日退回花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花垣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麻翠兵与被害人龙某乙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育有二子,但因生活琐事,两人关系并不融洽。

2019年7月期间,龙某乙在花垣县民乐镇赶集时遇到了被害人田某某(麻翠兵同学,龙某乙与麻翠兵结婚后便认识了田某某)。两人遇见后,田某某向龙某乙索取了手机号码,并在之后多次联系龙某乙,两人的关系逐渐密切。

2019年9月15日,龙某乙以其亲属过世为由,要麻翠兵前往斗拱村帮忙,麻翠兵答应并便前往斗拱村后,龙某乙又将麻翠兵外出之事告诉给田某某。当日20时许,田某某赶到麻翠兵家中与龙某乙私会,双方并发生了性关系。麻翠兵到斗拱村后,因本村也有村民过世,需要帮忙,遂在晚饭后返回。在回到自己位于水田村的家中后,麻翠兵因发现龙某乙、田某某私会之事,遂先打了田某某一耳光,并要田某某离开自己的家,因田某某并未即时离开,麻翠兵更加生气,遂在屋外找了一根长条形状瓷砖欲打田某某,龙某乙见状便去阻拦,被麻翠兵打了三下,击中了龙某乙的背部、腿部,后麻翠兵又持长条形状瓷砖打向田某某,击中田某某的手臂、脖子等部位,导致田某某左颈动脉断裂,颈部大量出血,田某某脖子部位被击中后便向屋外跑去,但跑到屋外没几步便倒在地上。

麻翠兵见田某某倒地后,遂找到村支书龙某甲求助。龙某甲等人赶到现场时发现田某某已没有呼吸,遂拨打电话报警,民警赶到后将在现场等候的麻翠兵带至花垣县公安局。案发后,麻翠兵家属给田某某家属赔偿了5万元。

经鉴定,田某某被人用器物切断颈动脉,导致大出血死亡。龙某乙左腰侧面、左大腿中段处、左小腿中段处有三处挫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到案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石某某、吴某甲、龙某甲、吴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龙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麻翠兵的供述与辩解;6.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记录等;8.审讯视频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翠兵故意伤害他人,导致田某某死亡、龙某乙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正嫒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麻翠兵羁押于花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起诉书8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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