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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麻郑结、黎雪选等人诈骗案)_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麻郑结,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4199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浙江省永嘉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黎雪选,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02199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熊兴,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9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重庆市云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慧,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2199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湖北省武穴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03199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斌辉,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4199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永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佳,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03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街**路**小**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2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9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郑结、黎雪选、熊兴、张慧、林某甲、董斌辉、宋佳、方某甲、孙某甲等人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5日移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案件于2020年2月20日再次移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了相关证据,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案件于2020年6月18日再次报送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起,厉某某(另案处理)、王某甲、林某乙(均在逃)共同出资,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顺锦商厦、铂金府邸、水景某某、正茂大厦等多处出租房内,从事非法网络放贷活动,并陆续招募袁某某、陈某甲(均另案处理)为运营负责人,钱某某(另案处理)为行政负责人,被告人麻郑结及方某乙、陈某乙、林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为催收人员、运营人员,被告人孙某甲等为客服人员。其间,钱某某将上述出租房伪装成“淘宝”、“拼多多”卖家等,并为团伙成员安装“翻墙”软件登陆国外聊天软件进行内部联络。由厉某某、袁某某等人注册成立温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温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运营“极速大额贷”等7款网贷APP,设置“套路”,假借网络借贷之名骗取他人财产,并通过被告人麻郑结及林某丙等个人支付宝账户及由陈某甲注册成立的温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支付宝账户收款。2019年6月,该犯罪团伙将其中4款网贷APP的“逾期”未还款人员外包给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安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催收。2019年2月至7月,该犯罪团伙逐步形成以王某甲、林某乙为首要分子,厉某某、袁某某、陈某甲、钱某某为主犯,被告人麻郑结、黎雪选、熊兴、张慧、林某甲、董斌辉、宋佳、方某甲、孙某甲等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各成员之间分工明确,配合严密,共同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该犯罪集团通过“贷款超市”等网络平台推广“极速大额贷”、“挺好借”、“应用钱包”、“财到大便”、“一秒到账吧”、“来就放了”、“中原一点到”等7款网贷APP,以“无抵押、无担保、低利息、快速下款”等为诱饵,吸引他人下载注册。通过在网贷APP预设条件,要求被害人提交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动态表情照片、运营商服务密码、紧急联系人等信息申请“借款”,为后续催收做好准备。虚构零利息或低利率、低逾期费等内容,隐瞒需事先扣除30%或35%高额费用的真相,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通过“展期”、推荐其余网贷APP“借款”、提高“借款”额度等方式,以归还虚高“借款”金额、支付“管理费”、“服务费”、“展期费”、“逾期费”等名义,恶意垒高被害人“债务”,并由被告人麻郑结、黎雪选、熊兴、张慧、林某甲、董斌辉、宋佳、方某甲、孙某甲等催收人员在借款到期后,使用“电销神器”等工具频繁拨打电话、发短信,由被告人孙某甲作为客服帮助安抚被害人,处理投诉、协助修改APP后台金额等,共同骗取被害人交付财产,共骗得王某乙等10万多名被害人人民币119555941.85元。其中,被告人麻郑结参与骗得90多名被害人人民币145326.15元,参与诈骗3400多名被害人人民币6237273.85元尚未得逞;被告人黎雪选参与诈骗4300多名被害人人民币6313451.62元尚未得逞;被告人熊兴参与诈骗3300多名被害人人民币5791274.91元尚未得逞;被告人张慧参与诈骗2900多名被害人人民币6146894.71元尚未得逞;被害人林某甲参与诈骗580多名被害人人民币1411700元尚未得逞;被告人董斌辉参与骗得50多名被害人人民币48833.05元,参与诈骗2700多名被害人人民币6153066.95元尚未得逞;被告人宋佳参与诈骗3700多名被害人人民币8819276元尚未得逞;被告人方某甲参与诈骗250多名被害人人民币666500元尚未得逞;被告人孙某甲协助犯罪集团骗得10万多名被害人人民币119555941.85元。该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麻郑结、孙某甲、熊兴、张慧、方某甲、宋佳、黎雪选、林某甲、董斌辉分别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水景苑、正茂大厦出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体机电脑、“电销神器”等;

2.书证:催记、催还表、手机截屏、手机短信内容照片、第三方支付流水等;

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乙等人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胡某某、郦某某、李某某、陈某丙、何某某、邓某某等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麻郑结、黎雪选、熊兴、张慧、林某甲、董斌辉、宋佳、方某甲、孙某甲及非同案犯厉某某、袁某某、陈某甲、钱某某、方某某、陈某乙、林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绍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合同、第三方支付交易流水、银行卡交易明细、短信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郑结、黎雪选、熊兴、张慧、林某甲、董斌辉、宋佳、方某甲、孙某甲等人在他人组织、领导下,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同实施犯罪活动。被告人麻郑结、黎雪选、熊兴、张慧、林某甲、董斌辉、宋佳、方某甲、孙某甲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骗取他人财产,其中被告人孙某甲诈骗既遂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麻郑结诈骗既遂数额巨大,诈骗未遂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董斌辉诈骗既遂数额较大,诈骗未遂数额特别巨大;其余各被告人诈骗未遂数额特别巨大。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麻郑结、黎雪选、熊兴、张慧、林某甲、董斌辉、宋佳、方某甲、孙某甲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均系从犯。故对上述被告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盛  扬

                                                        检察官:章  丹

                                                    检察官助理:陈晓莹       

                                                                罗银伟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麻郑结、黎雪选、熊兴、张慧、方某甲、孙某甲现押于绍兴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某甲、董斌辉、宋佳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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