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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麻铁钢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1〕21 

  被告人麻铁钢,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4021967********,回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镇**小区**号楼**室。被告人麻铁钢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被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被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盗窃,于2015年8月3日被原江苏省洪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因多次传唤不到案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1月2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铁钢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麻铁钢至淮安市淮阴区万寿街**烧烤店内,盗窃郑某某挎包1只,内有现金人民币3200元。

2. 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麻铁钢至淮安市淮阴区小营转盘**推拿店内,盗窃徐某甲酷派手机1部、苹果6s手机1部、三星手机1部,经鉴定3部共计价值人民币555元。

3. 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麻铁钢至江苏省盱眙县金源北路新世界广场**火锅店内,盗窃徐某乙华为P10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1元。

案发后,被告人麻铁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出具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郑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麻铁钢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淮安市淮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麻铁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铁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麻铁钢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麻铁钢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江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麻铁钢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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