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黄一荣(绰号“狗儿荣”),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2********,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伟波(绰号“阿波”),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87********,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一荣、黄伟波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左右,被告人黄一荣受他人(另案处理)指使在藤县**镇**街家中,通过网上联系安徽省毫州的麻黄草卖家(另案处理),双方达成买卖麻黄草交易协议。2020年4月8日,麻黄草卖家在安徽省毫州市通过物流发货40包麻黄草,于同年4月10日到达广西梧州市。当天10时许,货车司机潘某某驾驶货车接收该批麻黄草后,将麻黄草转运至藤县太平镇。黄一荣与卖家联系后,电话指示潘某某将麻黄草运至藤县太平镇古龙路口等待接货。当天11时50分许,被告人黄伟波驾驶一辆女装摩托车去到太平镇古龙路口与潘某某对接,然后由黄伟波驾驶摩托车在前面带路,潘某某驾驶货车尾随,当去到藤县**镇**村大楼*码头空地处,双方准备安排交接麻黄草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潘某某的货车内缴获40包麻黄草,净重2030千克(折合麻黄碱6.76千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一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一荣、黄伟波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崇兼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黄一荣、黄伟波现羁押在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