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黄一鹤,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1********405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舞钢市****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乡**村***村***号附*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南省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一鹤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舞钢市****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黄一鹤在未经****有限责任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王某某将从安阳**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安阳***商贸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购买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25块型号为Q345R钢板的商标更改为****有限责任公司型号为Q345R钢板商标后,销售给了湖北***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总销售额为744274.82元,黄一鹤从中获利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记账凭证、购销合同、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质量证明书、情况说明、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汪某某、付某某、于某某、张某某、牛某某等的证言;
3. 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被告人黄一鹤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一鹤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利涛
检察官助理:张振付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一鹤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乡**村**村***号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