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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万良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8〕1489号

被告人黄万良,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02199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2016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零十一天,2016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万良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9月30日7时许,被告人黄万良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影网吧内,趁被害人贾某某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贾某某从口袋滑落至座位上的OPPO手机1台,后逃离现场。上述OPPO手机不予价格鉴定。

二、2017年12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黄万良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花城路火星网吧内,趁被害人方某某不备,窃得其放在电脑桌面的小米手机1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上述小米手机价值人民币1763元。

三、2018年4月22日1时许,被告人黄万良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花城路新影网吧内,趁被害人谢某某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谢某某放在座位上的荣耀手机1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上述荣耀手机价值人民币1071元。

公安人员于2018年5月28日将被告人黄万良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万良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万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万良归案后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嵘

2018年94

附:

    1.被告人黄万良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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