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1088号
被告人黄万荣,曾用名黄万萍,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61979********,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4月27日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9月11日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前判未执行完毕的五年有期徒刑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6日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因发现漏罪,于2012年3月8日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于2019年8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万荣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凌晨,被告人黄万荣攀爬进入金华市金东区**华庭**幢**单元**室被害人邢某甲家中,窃得邢某甲晾晒在露台外的衣服和裤子各一件。随后,被告人黄万荣又从三楼露台徒手攀爬至四楼401住户窗户处,准备潜入实施盗窃时被人发现,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邢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黄万荣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万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万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万荣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归案后,如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万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妍
检察官助理:章丽娜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万荣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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