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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三长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黄三长男,195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420104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捕前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号。2007年12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18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4月19日刑满释放。20191123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三长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9时许,被告人黄三长在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盛鼎火锅店内,乘人不备,窃得被害人刘某某放在身后椅背上的上衣左侧口袋内的蓝色华为mate20(64G)手机1部,价值2299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破案后,被告人退赔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等物证;

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羁押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三长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

7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三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三长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三长虽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刑教育,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黄三长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三长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间依法处刑,并处罚金一千元至二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伟莉

书记员:王雅婷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3宗;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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