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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与丽放火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868号

被告人黄与丽,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2006年2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与丽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月2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黄与丽醉酒后在其租住的本区石碁镇旦岗南街7巷2号313房楼下与租住312房的被害人陶某某发生打斗,后被劝开。当晚23时许,被告人黄与丽持刀敲打被害人陶某某312房房门,其后在其313房拿一煤气瓶砸开被害人312房门,并将煤气瓶拿入312房,被害人陶某某逃至阳台处,被告人黄与丽打开煤气瓶阀门并点着,致被害人陶某某的312房间起火燃烧,被告人黄与丽逃离现场。之后,公安人员及消防队员到场将火势扑灭并救出被害人陶某某。

2019年2月25日2时许,被告人黄与丽返回现场打算自首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与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与丽无视国家法律,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与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与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与丽四年六个月至六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少威

2019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与丽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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