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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世发盗窃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一部刑诉〔2020〕661号

    被告人黄世发,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7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村**组**号。1997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世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7时许,被告人黄世发在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富民路二段65号“谊品生鲜”店铺门外,趁被害人毛某某不备,扒窃毛某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华为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世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世发系累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黄世发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景良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黄世发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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