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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世忠强奸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19〕382号

被告人黄世忠,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71954********,汉族,重庆市潼南区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潼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 2019年9月10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3日被潼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世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9时许,被告人黄世忠明知其邻居唐某某为精神病患者,将其诱至黄世忠位于潼南区**镇**村**组**号家中卧室内,与其发生性关系。经鉴定,唐某某为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归案后,被告人黄世忠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病情证明、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毛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黄世忠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提取、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世忠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世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良军

检察官助理:陈时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世忠现在潼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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