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职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黄业明,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21958********,汉族,文盲,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住沅江市**栋**单元**室。因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益阳市纪委监察委立案调查。又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29日经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3月6日,中共益阳市纪委决定开除其党籍。
本案由益阳市纪委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业明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04年8月,时任沅江市**办党组成员、副主任龚某甲(另案处理)兼任沅江市**公司**。龚某甲因工作关系认识了时任沅江市政公司**黄业明,在几次工作接触中,龚某甲认为黄业明能力较强,做事利索。2005年底,黄业明从沅江**公司内退后,通过挂靠其他公司以便自己承揽工程。2006年5月,黄业明通过时任沅江市**公司**龚某甲打招呼,承揽到该公司项目金额为661万余元的沅江市桔城南路太阳桥工程,该工程的工程款支付从2006年延续到2011年。2009年3月,黄业明通过时任沅江市**公司**龚某甲打招呼,承揽到该公司项目金额1400余万元的沅江市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土建工程,该工程的工程款支付从2009年延续到2016年。2012年7月,黄业明通过时任沅江市**局党组**、**龚某甲打招呼,承揽了沅江市城区道路(桔城路)改性沥青路面改造升级项目四标段(以下简称“桔城路‘白改黑’工程”),该工程项目金额1160余万元。2013年1月,龚某甲调任沅江市**局党组**、**后,亦多次利用职权帮黄业明承揽国土工程项目。另外,黄业明在相关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资金短缺多次向龚某甲借款,并按月息一分五至两分支付利息。2006年起,龚某甲利用职权为黄业明承揽工程提供帮助。黄业明为与龚某甲结成利益共同体、利用其职权为自己承揽工程谋利,在2011年至2018年多次送给龚某甲钱物,共计188.02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7月,被告人黄业明挂靠益阳市**工程建设公司,并通过围标、串标承揽了沅江市下琼湖环湖岸线整治及配套管网污水建设工程第五标段(以下简称“下琼湖五标”)。黄业明为了感谢龚某甲此前对其承揽工程的关照并希望继续获得关照,向龚某甲承诺将下琼湖五标项目的利润分给其一半。2013年下半年,黄业明在龚某甲未出资和参与项目实施的情况下,以下琼湖五标利润分红的名义,在玩江市桔城大道路边送给龚某甲现金7万元。
2、2013年7月,黄业明挂靠湖南**建筑有限公司,并通过围标承揽到沅江市2013年污水管网及道路改性沥青路面改造升级项目第二期工程(四标段)后,向龚某甲承诺将该项目的利润分给其一半。2016年初,工程结算后黄业明向龚某甲称自己在该项目及其增补项目中获利80万元。后黄业明安排其子黄某乙将40万元转账至龚某甲指定的戴某乙银行账户。
3、2013年9月,黄业明通过时任沅江市**局党组**、**龚某甲打招呼,承揽了沅江市茶盘洲镇渔坪村土地开发项目。2014年1月,黄业明为感谢龚某甲将该项目交给自己,在沅江市**小区龚某甲家楼下送给其现金13万元。
4、2014年至2016年,黄业明与王某甲等人合伙开发了位于沅江市琼湖办事处的鸿信逸城商住小区二期。2016年下半年,黄业明将该项目中一套商品房送给了龚某甲,后龚某甲将该房屋出售获利33.02万元。
5、2017年12月,黄业明通过串标、围标,承揽了沅江市2017年共华等5个镇旱地改水田建设项目第四标段、第七标段,工程总量达2000余万元。同时,龚某甲的特定关系人戴某丙参与投标第五标段却未中标。此次招标代理人王某乙系黄业明推荐,因王某乙未落实龚某甲让戴某丙中标的意图,黄业明怕得罪龚某甲,便出资100万元将第五标段买回来给戴某丙实施,后龚某甲让戴某丙承担买标款40万元。黄业明通过购买工程施工权的方式送给龚某甲60万元。
6、2018年12月,黄业明通过时任沅江市**局党组**、**龚某甲打招呼,与刘某甲合伙承揽了沅江市2018年度旱改水项目第八标段。2019年2月,黄业明为感谢龚某甲的照顾,提出将一部分利润分给龚某甲,龚某甲表示接受,并安排黄业明将35万元现金交给其弟弟龚某乙。
二、向刘某乙行贿10万元
2015年2月,经时任沅江市**公司工程部部长刘某乙推荐,沅江市**公司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在未召开公司常务会研究讨论的情况下,将沅江市石矶湖东方青少年军校四个工程项目交由黄业明实施,工程总量约180余万元。为感谢刘某乙的关照,黄业明打算送给其10万元。2015年2月17日,黄业明儿子黄某乙在中国建设银行沅江支行营业部取款100万元,黄业明电话通知刘某乙到该银行营业部后,黄某乙受黄业明安排将10万元交给了刘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案件线索来源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关于核准下琼湖环湖岸线整治及污水管网建设工程招标方案的批复、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书、沅江市污水处理厂一期土建工程资料、沅江市桔园南路太阳桥工程项目资料、沅江市2013年城区污水管网及道路沥青路面改造升级第二期工程相关资料、沅江市城区道路改性沥青路面(桔城路)改造升级项目施工合同书、沅江市鸿信逸城小区相关资料、现金取款凭证、湖南**管理有限公司获得招标代理权及委托王某丙为负责人的项目资料、2017年旱改水项目基本情况统计表及项目第四标段、第五标段、第七标段工程建设承包合同、银行流水明细、户籍信息、任职文件等书证;2.证人龚某甲、陈某某、邓某某、阳某某、戴某甲、戴某乙、黄某乙、谢某某、贺某某、熊某甲、赵某某、王某甲、熊某乙、王某丙、姚某某、王某乙、戴某丙、郭某某、汤某某、戴某丁、彭某某、龚某甲、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业明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业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业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业明认罪认罚,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5至6年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诚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