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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东平盗窃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黄东平,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街道**村*号。201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东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黄东平在本市武侯区玉林路附近公交站乘坐12路公交车,上车后使用一黑白花纹挎包做掩护,将坐在其前面被害人杨某某放在上衣右边口袋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383元的华为手机盗走,后交给朋友使用。被害人杨某某发现手机被盗后遂报警。2019年10月31日,民警在本市锦江区水碾河路14号蜀都花园门口犯罪嫌疑人黄东平挡获。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检查、搜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东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东平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梦

2020年2月11

附:

1.被告人黄东平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碟壹张。

3.量刑建议书贰份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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