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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东林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二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黄东林,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74********,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初中,无业,住衡阳县**镇**村**组**号,2010年10月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1月4日经衡阳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1年8月5日经衡阳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11月25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东林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东林在衡阳县**厂贩卖海洛因0.05克给宁某某吸食,收款50元。

2.2011年5月21日上午,被告人黄东林在衡阳县**镇东山大桥附近石材厂贩卖海洛因0.1克给宁某某吸食,收款80元。

3.2011年7月20日以来,被告人黄东林每隔两三天在衡阳县**镇**村大枫树下贩卖海洛因0.1克给刘某某吸食,共贩卖4次,每次收款100元,共计400元。2011年8月4日16时许,被告人黄东林与刘某某又约定在**镇**村大枫树下交易,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场从黄东林身上缴获海洛因0.5克,后又到黄东林住处缴获海洛因19.94克,合计20.44克。

案发后,被告人黄东林已退缴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东林的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缴获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宁某某、刘某某、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东林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东林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20.99克,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之规定,其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黄东林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向二人多次贩毒,对其应酌定从重处罚,退赃且大部分毒品未流入社会,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黄东林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敏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黄东林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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