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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东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957号

被告人黄东,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7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组附**号,现住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组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重庆市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17年10月23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8月7日17时许,被告人黄东在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市驿镇西城金街1-14号中国移动门店内,以购买手机为由,趁店员陈某某不备之机,偷拿柜台上手机盒子内的一台黑色OPPO Reno4 5G手机逃离现场。后销赃获利人民币1600元。

(二)2020年8月9日14时许,被告人黄东在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曾家镇曾凤路29号附3号中国移动门店内,以购买手机为由,趁店员黑某某转身开票之机,将一台紫色OPPO Reno4 5G手机盗走后逃离。当日15时许,被告人黄东在曾家镇曾福路福诚汽车维修服务中心门前被被盗门店店员发现并捉获,店员当场从被告人黄东处找到被盗手机,并将被告人黄东扭送至公安机关。

经鉴定,上述被盗的两部OPPO Reno4 5G手机分别估价2540元人民币,合计价值508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的手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发货单、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黄东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现场、辨认等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监控及截图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0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东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  静

检察官助理:吴  亮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东(联系电话:1517889****)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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