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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东黎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一部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黄东黎,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京山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市**镇**村**组**号,住湖北省京山市**镇**。201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2020年9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东黎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黄东黎武汉市东西湖区**办**处****小区1栋1单元401室内,将被害人放在该室客厅沙发上的1个棕色女式单肩包(包内有绿色华为荣耀手机1部、门禁卡1张、钥匙1把)及桌上的2盘菜盗走,被盗单肩包及菜已被其丢弃,被盗手机被其销赃,赃款已挥霍。

2020年10月3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黄东黎至上述小区,采取翻墙入户的方式进入该小区8栋1单元101室内,将被害人鄢某某放在该室主卧衣帽间内的11个包盗走(价值人民币2100元),后将该11个包丢弃在8栋1单元底下停车场楼梯角落里。同年11月,公安机关将被盗的包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黄东黎于2020年11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发还清单、罪犯档案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现场指认笔录、扣押笔录;3.价格认定结论书;4.监控视频截图;5.被害人鄢某某王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黄东黎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东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东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黄东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黄东黎具有累犯、坦白、前科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东黎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董新艳

检察官助理 王俊阳

                            2021127

                          

附件:   

1.被告人黄东黎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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