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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中华、黄波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黄中华,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68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镇**村**组**号。2017年5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3月2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黄波,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68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镇**村**号。2014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7月12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月3日刑满释放。

以上两名被告人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中华、黄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黄中华、黄波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中华、黄波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黄中华、黄波骑电动车尾随被害人林某某至福州市晋安区北环东路与沁河路交叉口,趁被害人林某某等红绿灯之际,由被告人黄波负责望风,被告人黄中华下手盗走被害人林某某放在上衣口袋的一部华为P30手机。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中华处提取到涉案手机归还被害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2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的涉案手机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前科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3、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黄中华、黄波的供述;

6、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榕价认扣[2019]99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8、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中华、黄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中华、黄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扒窃他人财物,达人民币3204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中华、黄波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中华、黄波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中华、黄波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黄中华、黄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文骏

检察官助理:刘秋铌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中华、黄波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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