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黄中奎,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暂住遵义市汇川区**街道**路**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二千元,2020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决定,同年9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中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中奎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中奎采取技术性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胡某某位于遵义市播州区**镇**村**道旁的家中,盗窃一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经认定,该电脑价值人民币9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了电脑。
3.2020年7月23日晚,黄中奎采取技术性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曾某某达位于遵义市播州区**街道**公寓**单元**室的家中,盗窃一部OPPO牌手机。经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
2.2020年7月23日晚,黄中奎采取技术性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高某某位于遵义市播州区**组的家中,盗窃一部华为牌手机。经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
4.2020年8月8日2时许,黄中奎采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某位于遵义市汇川区**街道**村**组的家中,盗窃一辆新日牌电动车。经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0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了电动车。
5.2020年8月9日3时许,黄中奎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欧某某位于遵义市新浦新区**街道**组**号的家中,盗窃一部OPPO牌手机、人民币1400余元。经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并发还了手机、人民币500元。
6.2020年8月10日3时许,黄中奎采取技术性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甲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楼**栋**单元**室的家中,盗窃一部OPPO牌、一块黑色手表,因物品灭失而无法认定价值。
7.2020年8月13日3时许,黄中奎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乙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村**组**号的家中,盗窃一部OPPO牌手机。经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了手机。
8.2020年8月15日2时许,黄中奎采取技术性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彭某某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小区**单元**室的家中实施盗窃,因房内无有价值物品而未盗窃到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电脑、手机等物证;2、书证: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欧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中奎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中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中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中奎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黄中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黄中奎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仁华
检察官助理 杨成旭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黄中奎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