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中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中奎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街道**路**小区**单元**室被害人吴某某家中,采取技术性开锁方式入户并趁被害人吴某某熟睡之机,将卧室床头柜上的现金1100元和华为牌畅享8手机一部盗走。经遵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中奎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遵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中奎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中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中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中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果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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