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中奎盗窃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黄中奎,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街道**路出租房,2018年1月12日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9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中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中奎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街道**路**小区**单元**室被害人吴某某家中,采取技术性开锁方式入户并趁被害人吴某某熟睡之机,将卧室床头柜上的现金1100元和华为牌畅享8手机一部盗走。经遵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中奎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遵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中奎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中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中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中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果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