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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中林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981号

被告人黄中林(自报),男,1986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文化程度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宣恩县**镇**村**号。2010年因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0年4月1日释放;2013年因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4年1月9日释放;2015年2月9日因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中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2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黄中林去到本市塘厦镇沙湖社区沙湖垃圾站,看见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停放在该处,遂将该车的一组电池(价值约315元)盗走。破案后,被盗的财物未能起回。黄中林因盗窃行为于2020年4月12日因盗窃行为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二、2020年4月22日晚,被告人黄中林去到本市塘厦镇莆心湖社区溪头巷**号,看见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台铃牌电动三轮车(价值1266.69元)停放在该处,遂将该车盗走,逃跑时被群众抓获,缴获被盗的三轮车。黄中林因盗窃行为于2020年4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三、2020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黄中林去到本市塘厦镇莲湖茶艺街1栋三单元对面马路,看见被害人唐某某的一辆车一星牌三轮车(价值约167.2元)停放在该处,遂将该车盗走,逃跑时被群众抓获,缴获被盗的三轮车,已发还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等现场材料,鉴定意见东莞市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李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孙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身份材料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黄中林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中林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中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燕   

检察官助理:林小善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黄中林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肆册及检察卷宗壹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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