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丽军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丽军因赌博与家人闹矛盾而独自来到义乌,因身上没钱而产生了抢劫的念头,并准备了长约30cm的木柄单刃刀一把、白色药片一板等作案工具。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黄丽军携带作案工具即刀和药片至义乌市**城**区停车场,伺机寻找作案目标。当日19时许,被告人黄丽军趁被害人胡某某打开浙G52****白色保时捷越野车车门上车不备之际,强行拉开该车副驾驶室车门进入车内,左手扯住被害人胡某某,右手持刀架在其胸前,向其索要钱财。被害人胡某某被迫从包内取出人民币6350元交给被告人黄丽军。在此过程中,被害人胡某某右手虎口被刀划伤。随后,被告人黄丽军强令被害人胡某某向后放倒驾驶室座椅靠背并爬到后排座位上躺平,并将事先准备的白色药片先后两次强行塞进其口中让其吞下,但均被被害人胡某某趁机吐掉。同时,被告人黄丽军拿过被害人胡某某的包,从包内劫得5714美元(折合人民币39475.74元)、银行卡等财物,并对被害人胡某某逼问银行卡密码,因被害人胡某某丈夫钱某某赶到现场,遂携带劫得的人民币、美元、银行卡等逃离现场,在逃跑过程中将作案用刀丢弃在义乌**酒店西侧草坪上。事后公安机关从被害人胡某某车内后排座位上提取到白色药片粉末若干。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该白色药片粉末中检出舒乐安定成分。
被告人黄丽军于2019年10月2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调取证据清单、2018年12月12日美金汇率、管制刀具认定书、扣押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秦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丽军的供述;
5.鉴定意见:DNA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丽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丽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丽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丽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永强
附:
1.被告人黄丽军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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