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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丽君集资诈骗案)_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黄丽君,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1196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5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本院以其涉嫌集资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蒲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丽君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蒲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该局于2020年3月18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黄丽君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宣传,以高额回报为利诱,以其实际经营的成都**有限公司需要资金等理由为名,吸收杨某某、曹某某等十余名集资参与人的资金共计人民币514.7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借款票据、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丽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丽君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达514.7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丽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丽君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波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丽君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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