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东检公诉刑诉〔2016〕44号
被告人黄丽霞,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2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店,2015年8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丽霞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2016年5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被告人黄丽霞多次向李某甲谎称能为人办理工作,让李某甲帮她联系人,后李某甲就找到了张某某,黄丽霞便向张某某谎称能为其儿子祁某某办理铁路南站或北站的工作,在骗取张某某的信任后,于2014年2月底至3月初分两次骗取张某某31万元。
2013年底,被告人黄丽霞通过朋友认识李某乙,向其谎称自己交际很广,认识多个单位领导,并称通过李某丙(在逃)为他人办成过工作,取得李某乙的信任后,至2014年4、5份黄丽霞称李某丙给了她煤气公司上班的指标,让李某乙给黄丽霞介绍人,后李某乙通过同事宋某某介绍了赵某某,黄丽霞便谎称能为赵某某的朋友陈某某的孩子办理去煤气公司的工作,于2014年5月17日在张家口市桥西区帝达购物中心一楼肯德基餐厅内骗取被害人5万元。
2014年8月21日被告人黄丽霞谎称能为被害人曹某甲的女儿曹某乙办理去张家口市供电局的工作,在张家口市桥东区五一路和建国路交叉口的建设银行内骗取被害人曹某甲人民币16万元。
2014年11月8日被告人黄丽霞谎称可以给被害人刘某甲办理工作调动,在张家口市桥东区工业街华耐家居对面的建设银行内骗取被害人刘某甲8万元。
2015年2月6日被告人黄丽霞仍通过李某乙向李某丁父母谎称能为李某丁办理去宣化供电局工作,在张家口市桥西区旧二医院附近菜市场新村超市内,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0万元。
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黄丽霞仍通过李某乙介绍的史某某谎称能为刘某乙办理去亚燃天然气公司的工作,并向史某某提供虚假的亚燃天然气公司的劳动合同,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10万元。
2015年4月12日被告人黄丽霞通过史某某谎称能为姜某某办理去亚燃天然气公司的工作,并向史某某提供虚假的亚燃天然气公司的劳动合同,骗取被害人姜某某11.5万元。
2015年4月24日被告人黄丽霞通过籍某某谎称可以为贾某某办理去张家口亚燃天然气公司的工作,在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路天富裤业附近的农业银行骗取被害人现金2万元。
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黄丽霞通过朱某某谎称能为王某某的儿子办理去张家口烟厂的工作,在王某某的家中,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5万元,并承诺2015年6月30日之前办成,黄丽霞当时将其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工业路的房屋抵押给王某某,后发现黄丽霞将房屋转售他人,王某某发现被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丽霞为被害人写的办工作款条、银行交易明细、合同书、办案证明、手机短信照片;
2证人李某甲、宋某某、籍某某、李某乙、史某某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曹某甲、曹某乙、刘某甲、李某丙、刘某乙、姜某某、贾某某、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黄丽霞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7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丽霞虚构能为他人办理工作的事实,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将财产交予黄丽霞,数额特别巨大,危害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廉润山
刘晓微
2016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丽霞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