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黄久帅,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镇**村**号,在津无固定住所,2017年8月因盗窃罪被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春吉,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镇**村**号,在津无固定住所,2017年8月因盗窃罪被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久帅、徐春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黄久帅和徐春吉驾驶牌照号为辽P****1的本田牌轿车来津,经预谋在网吧内实施盗窃,两人分工合作,由被告人徐春吉驾车寻找目标网吧,被告人黄久帅入网吧伺机实施盗窃。
2019年10月29日凌晨,二被告人窜至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百脑汇商城网鱼网咖网吧,趁被害人曹某某睡觉之际,盗窃其放置在该网吧一号桌上的华为P30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386元,后被告人徐春吉将该手机变卖,得赃款1100元。
2019年10月31日凌晨,二被告人窜至河东区十四经路深蓝电竞馆网吧,趁被害人石某某之际,盗窃其放置在该网吧151号桌上的蓝色华为荣耀8C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609元。
2019年10月31日凌晨,二被告人窜至河东区六纬路与十四经路真哏儿电竞网吧,趁被害人高某某之际,盗窃其放置在该网吧桌上的红黑色Redmi手机一部、金红色Redmi Note7手机一部,经鉴定,上述两部手机价值分别是513元和733元。
二被告人于2019年10月31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证实,与本案有关联,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久帅、徐春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过密谋,分工合作,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保国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南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13份,量刑建议书2份。
4.换押证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