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黄义琳,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上林县**乡**村**站**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17年7月27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4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义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黄义琳从韦某某处盗取柳州市柳南区航一路大润发鸿星尔克专卖店的钥匙,随后进入该店面,将收银台内的现金人民币5075元盗走。
2020年10月9日经公安人员电话联系,被告人黄义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涉案财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义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义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义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义琳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义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郁 凡
检察官助理:韦巧梅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义琳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